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8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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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85號聲請人林秀奎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85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同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7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下同)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司法院曾分別於108年1月3日、同年4月10日及109年5月11日收受聲請人持確定終局判決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之釋憲聲請書,上開聲請亦分別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第1489次、同年9月27日第1497次及109年12月31日第151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業如前述。是聲請人應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1月11日收受本件釋憲聲請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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