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86,20240318,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86號聲請人陳著匡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8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