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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89 號
聲 請 人 林璟棠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 111 年 12 月 8 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 113 年 2 月 1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 6 個月之法定期限。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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