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9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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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92號聲請人王千瑜訴訟代理人謝菖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19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20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另系爭裁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侵害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與講學自由等。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下稱第一審裁定),認其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係經系爭裁定以第一審裁定並無違誤,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經查:(一)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及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部分:查系爭規定一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故聲請人以非為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一違憲為由,對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命補正。(二)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二至四違憲及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二至四違憲,並逕謂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至四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三)關於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違憲部分:核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確定終局裁定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逕謂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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