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94號聲請人林敏福上列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再字第8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及第283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表明系爭規定違憲之理由;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持其主觀上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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