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97,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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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97 號
聲 請 人 黃信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213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82 號刑事判決,均係於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之後作成,卻未依上開解釋意旨為判決,仍認定其構成累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且核其聲請意旨,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次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查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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