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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00號聲請人林幸蓉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盡調查之責,逕駁回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79號裁定提起之抗告,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裁定提出聲請,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49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仍屬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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