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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04 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兆景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賴彥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民用航空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8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112 條第 4 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之 3 (下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三有如何違反憲法之處,至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均核屬未表明聲請理由之情形,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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