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0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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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04號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兆景訴訟代理人陳守煌律師賴彥傑律師上列聲請人為民用航空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8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用航空法第48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12條第4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條之3(下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三有如何違反憲法之處,至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均核屬未表明聲請理由之情形,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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