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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05號聲請人Albert Teng(鄧為謙)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黃杰律師林昀律師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主張其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6號裁定有誤,本件應予受理等語,核屬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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