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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1 號
聲 請 人 鄭采勻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被訴侵害著作權事件,未優先保障其言論自由,顯有基本權權衡之重大錯誤,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裁判憲法審查之情形,就各級法院對於法律之解釋或適用是否構成違憲,應視其對於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是否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之情形,本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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