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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10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39 號裁定
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39 號裁定違憲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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