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18,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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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18號聲請人一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二兼代表人馬宣德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採用不實證據作為判決基礎,且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誤,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規定所揭櫫之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馬宣德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該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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