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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19 號
聲 請 人 許章煒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91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立法疏漏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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