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19,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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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19號聲請人許章煒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立法疏漏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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