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20,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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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20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 年度抗字(聲請人誤植為抗再字)第 87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之 1 (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及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牴觸憲法法律優位原則、權力分立、明確性、比例、正當法律程序、武器平等原則、憲法第 7、11、15、16、22、23、162、165 條,侵害行政訴訟當事人或聲請人之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名譽權、人格權、講學自由、對質或詰問權、發問權、訊問權、資訊獲知權、知悉權、攻擊或防禦權、訴訟權、辯論權、聽審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不調查、不提出相關卷證、不通知相關人員到場為證人,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原審裁定之法官,不迴避、未停止執行職務及不正確解釋法令,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1、19、142 條、憲法訴訟法第 46 條及上開憲法規定,亦侵害聲請人上開憲法上權利,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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