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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30號聲請人陳柏舟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10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係聲明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100號裁定應繼續審判,核屬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100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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