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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35 號
聲 請 人 黃天辰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02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60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2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又聲請意旨所指摘者,乃涉原因案件之實體問題,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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