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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4 號
聲 請 人 李駿逸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突襲性地採用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之事項,作成不利聲請人之判決結果,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讓聲請人為完全適當之辯論,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防禦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職權認定之事實及訴訟指揮之過程有所指摘,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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