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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45 號
聲 請 人 宋宛蓁(原名宋雨津)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3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認定夜點費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與最高法院歷來對於夜點費表示之見解不同,有違反憲法第 7 條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為聲請人部分敗訴之判決,聲請人因不服該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而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給付夜點費;
就聲請人追加請求夜點費部分,經系爭判決一駁回其請求後,聲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再經系爭判決二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二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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