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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47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教師法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55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 277 條第 1 項第 4 款、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5 點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1 條保障人民講學自由、第 15 條工作權及財產權、第 16 條人民訴訟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僅泛指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講學自由等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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