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49,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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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49號聲請人陳桂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等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部分。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5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等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關於數罪併罰所衍生之定應執行刑,將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拆解、割裂並重新組合,可能使受刑人接續執行更長之刑期,顯然對受刑人過度不利評價,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目的,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平等權,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駁回抗告,聲請人猶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三以再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核本件聲請意旨,實係主張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有使受刑人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而法院就個案依法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與他案相較可能過苛等語,並逕認系爭規定因此違憲,尚難因此而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持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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