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52,202404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52 號
聲 請 人 鄧必承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執更銅字第
2407 號執行指揮書及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執更銅字第 2407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及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且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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