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5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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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2號聲請人鄧必承上列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銅字第2407號執行指揮書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銅字第240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且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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