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5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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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5號聲請人吳僑生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ㄧ、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更字第1號、第2號、104年度婚更字第1號、105年度家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3號、第24號、第25號、第26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經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3號、第24號、第25號、第26號民事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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