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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56 號
聲 請 人 張睿銓
上列聲請人為教師聘僱許可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120103332 號函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力字第1120084490 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文),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工作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自承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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