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8號聲請人王有裕上列聲請人為補助費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7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101年度裁字第101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調查不備、不許辯論之違法情事,不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保障退伍軍人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釋憲聲請文係以「國軍有眷無舍榮民爭取居住權益自救會會長王有裕」之名義提出,狀尾僅有王有裕個人之印文,故本件聲請之聲請人係王有裕。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系爭裁定與確定終局裁定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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