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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59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交上字第14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其自由權、受教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指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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