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9號聲請人陳旭騰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4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其自由權、受教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指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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