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62,202404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62 號
聲 請 人 王俊德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96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96 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2項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不服上開裁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1496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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