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64,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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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64 號
聲 請 人 呂羽婷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071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 194 號、第 263 號及第 476 號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787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071 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2、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而聲請人遲至 113 年 2 月 1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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