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7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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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76號聲請人林家緯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之,全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經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不符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規定,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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