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00,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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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0 號
聲 請 人 程詠庭
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毒抗字第 710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於判斷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中,包含前科紀錄及行為表現項目,該項標準不具預測能力,且在評估標準內之占比過高,已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並對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造成侵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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