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00號聲請人程詠庭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聲請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毒抗字第7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於判斷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中,包含前科紀錄及行為表現項目,該項標準不具預測能力,且在評估標準內之占比過高,已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並對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造成侵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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