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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1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總統府等間請願事件聲請解釋憲法,不服憲法法
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5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35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5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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