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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2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 訟庭 11 2 年度地聲字第 1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 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抗字第 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認其抗告無理由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
是本件聲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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