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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3 號
聲 請 人 陳昭仁
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偵抗字第 26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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