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4 號
聲 請 人 洪錦坤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該判決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系爭規定)時未適用除外規定,致聲請人無法重新定界,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 22 條、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第 171 條法律優位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之適用範圍聲請統一解釋法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84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均僅係以己見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
又關於聲請統一法規範見解部分,聲請人並未指明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同一法令之見解有所歧異,是其聲請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亦屬不合。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應備之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