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05,2024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5 號
聲 請 人 歐陽俊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2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120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另查上開裁定係就聲請人此前提出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以該聲請已逾法定期間裁定不受理,是該裁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無涉,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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