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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1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謝宜羣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張子特律師聲請人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之平等原則、人格權、人性尊嚴、自我認同權、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一)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就法院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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