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14,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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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14 號
聲 請 人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3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聲再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多次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聲再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未載明理由即予以駁回,其裁判當然違背法令,且已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

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72號、 112 年度聲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一;

另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254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254 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

均合先敘明。

(二)確定終局裁定二業已於前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稱確定終局裁定一違法而應受憲法審查,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法訴訟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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