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2,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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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2 號
聲 請 人 林宜榮
上列聲請人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 9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依序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是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至其餘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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