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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28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0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下稱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原則、武器平等、法律優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分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159條、第 160 條、第 162 條及第 165 條規定。
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15條第 3 項所明定;
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聲請人因懲處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50 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98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
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 年度再字第 3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之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聲請人不服,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憲及系爭裁定因而違憲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泛言系爭規定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原則、武器平等云云,暨逕謂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系爭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二)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決議違憲及系爭裁定因而違憲部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範,係指因中央及地方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所制定或訂定具法律位階或命令位階之法規範(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立法理由參照)。
而系爭決議係依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已於 108 年 1 月 4日刪除)第 3 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 1 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而為,尚非上述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範。
是聲請人尚不得以系爭決議違憲為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據以主張系爭裁定違憲,故此部分聲請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
至系爭裁定援引系爭決議所表示之見解是否合憲,則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
(三)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裁定之見解違憲部分:核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泛言系爭裁定援引系爭決議所表示之見解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原則、武器平等、法律優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暨就非關系爭裁定之事項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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