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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39 號
聲 請 人 吳僑生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08 號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0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出異議,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核,並廢棄系爭裁定,另為妥適裁定。
核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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