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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51號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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