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49,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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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9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2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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