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5,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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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5號聲請人上豐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豊雄聲請人黃陳珠林秉翰林文傳張武德林時弘林文龍林紅緞共同訴訟代理人施習盛律師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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