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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50 號
聲 請 人 林建均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依同院釋字第 741 號解釋之意旨,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人始得據以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致聲請人無從依系爭解釋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對其所為之累犯認定請求提起非常上訴,故認系爭解釋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爰就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犯偽造文書罪,因得易科罰金而未入監服刑,嗣因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依系爭解釋意旨,審酌案內與量刑有關之事項後,認仍有依累犯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而予加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並因聲請人未上訴而告確定。
聲請人發監執行後,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依系爭規定對其論以累犯違反系爭解釋為由,就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以其異議係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之累犯認定有所爭執,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故聲請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48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合先敘明。
四、次查,本件聲請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故聲請人尚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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