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51,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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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51 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補充裁判,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
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補充裁判,惟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為補充裁判,而係以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1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委任代理人為由駁回其聲請,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及服公職之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屬得聲請審查之客體,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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