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52,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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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52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秀鳳
聲 請 人 林宏標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91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3 年度聲再字第2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將刑法第 21 條規定排除於系爭規定再審理由之範圍之外,侵害其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並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 6 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4 款定有明文。

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聲請人欲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遲至 113 年3 月 13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

至確定終局裁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

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及相關條文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就此部分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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